保險合同的主體
保險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樣,必須有訂立合同的當事人,作為合同規(guī)定的權利和義務承擔的主體。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就是投保人和保險人,但保險合同也與一般合同有著不同之處:一般合同多是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而訂立,保險合同則既可為自己的利益,亦可為他人的利益而訂立,這在人壽保險中表現(xiàn)得特別明顯,如在投保人之外,還有受益人的存在。不僅如此,保險合同所保障的對象,即意外事件在其財產(chǎn)或身體上發(fā)生的人,也是與保險合同有著重要關系的被保險人。所以,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是保險合同的關系人,保險合同的投保人、被保險人、保險人與受益人等通常均在合同中明確載明。
一、保險合同的當事人
保險人:
保險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,在保險合同規(guī)定的保險事件發(fā)生時,對被保險人承擔賠償損失給付責任的人。各國法律一般要求保險人具有法人資格,但并非任何法人均可從事保險業(yè),只有依法定程序申請批準,取得經(jīng)營資格才可經(jīng)營。此外,保險人還必須在規(guī)定的經(jīng)營范圍開展業(yè)務。如果保險人不具備法人資格,其所訂的保險合同無效。
投保人:
投保人是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,并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。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備以下三個條件:
第一,具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。
第二,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。
第三,負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。
二、保險合同的關系人
被保險人:
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(chǎn)、利益或生命、身體和健康等受保險合同保障且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。在人身保險中,被保險人是從保險合同中取得對其生命、身體和健康保障的人,同時他也是保險事故發(fā)生的本體。
被保險人必須在保險合同中做出明確規(guī)定,確定的方式有以下幾種:
(1)在保險合同中明確列出被保險人的名字;
(2)以變更保險合同條款的方式確認被保險人;
(3)采取訂立多方面適用的保險條款確認被保險人。
保單所有人:
在保單簽發(fā)后,對保單擁有所有權的個人或機構(gòu)為保單所有人。保單所有人的稱謂主要適用于人壽保險合同。在人壽保險中,由于大多數(shù)人壽保險合同所具有的儲蓄性特征,以及在許多場合所有人與受益人并不是同一個人,所有人的意義就顯得十分突出和重要。一般來說,被保險人與保單的所有人為同一人的情況較為普遍,保單所有人所擁有的權利通常包括以下七種:
(1)變更受益人;
(2)領取退保金;
(3)領取保單紅利;
(4)以保單作為抵押品進行借款;
(5)在保單現(xiàn)金價值的限額內(nèi)申請貸款;
(6)放棄或出售保單的一項或多項權利;
(7)指定新的所有人。
受益人:
受益人也被稱為保險金受領人,是指在保險事故發(fā)生后直接向保險人行使賠償請求權的人。
(1)受益人的構(gòu)成要件:
第一,受益人是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。
第二,受益人是由保單所有人所指定的人。
(2)受益人與繼承人的區(qū)別:
雖然受益人與繼承人都在他人死亡后受益,但是兩者的性質(zhì)是不同的,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權,是原始取得;而繼承人享有的是遺產(chǎn)的分割權,是繼承取得,受益人沒有用其領取的保險金償還被保險人生前債務的義務;但如果是繼承人的話,則在其繼承遺產(chǎn)的范圍內(nèi)有為被繼承人償還債務的義務。